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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5251号“LEA 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3:44关于第64935251号“LEA D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812号
申请人:浙江莱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5251号“LEA 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0884号“领先控股 LHG LEADING HOLDI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58702号“LEADING GLASS”商标、第52649689号“立格营造 LEADI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第8755907号“礼德 LEAD及图”商标、第9202878号“礼德铝业LEAD及图”商标、第12339836号“礼德铝业 LEAD ALUMIUM”商标、第61725360号“LEAD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强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注册多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商标,已经形成了防御商标体系,申请行为是为了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延伸,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创作而成的著作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通知书、申请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信箱;(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EA DI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识别部分“LEADING HOLDING”、引证商标二“LEADING GLASS”、引证商标三的英文识别部分“LEADING CONSTRUCTION”、引证商标四的英文识别部分“LEAD”、引证商标五的英文识别部分“LEAD”、引证商标六的英文识别部分“LEAD ALUMIUM”、引证商标七“LEADRING”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LEA DING及图 商标 浙江莱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