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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60074号“A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3: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66号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玉雨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22960074号“A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国际注册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商标、国际注册第1264397号“AJ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4398号“AJ G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现已成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固定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乔治阿玛尼先生介绍、阿玛尼百度百科介绍、专柜信息、销售申请人商品的电商网站、申请人品牌相关介绍、排名情况、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年度报告、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在先判决书及裁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其他在案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手套(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字母组合“AJ”,其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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