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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995号“NORIT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48: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能率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诺锐特(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30995号“NORIT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46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密纹盘(只读存储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器(计算机程序);中心加工装置(信息处理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印刷电路;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磁铁;电磁线圈”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2、NORITZ电路板及其组装照片、车间视频;
3、电路板采购合同及发票、入库单;
4、NORITZ遥控器基板照片;
5、商铺租赁协议及发票;
6、销售授权书、门店视频;
7、“电脑板”出入库记录截图及销售系统查询视频;
8、网络销售页面;
9、应用程序、小程序等技术开发合同及发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下载界面等;
10、遥控器照片、产品说明书;
11、销售订单及发票;
12、产品宣传手册;
13、关于“采暖炉”的释义;
14、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对采暖炉商品的介绍、遥控器及外包装照片、使用说明书。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能率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等。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株式会社能率。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密纹盘(只读存储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器(计算机程序);中心加工装置(信息处理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印刷电路;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磁铁;电磁线圈”商品上予以维持的决定提起复审,故本案仅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自动调节的燃料泵”等商品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自动调节的燃料泵”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调节的燃料泵”等商品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与能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证据8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能率燃气热水器线控器”商品在网路平台进行销售,且遥控面板上标注温度控制、开关等功能;证据10、12显示,申请人在其遥控器外观、产品说明书上标明文字“遥控器 NORITZ”;证据11显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遥控器”等商品,并开具货物名称为遥控器的发票予以佐证。考虑到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具有控制温度功能开关遥控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复审商标申请复审的“自动定时开关;控制板(电);配电盘;电器接插杆;继电器(电的);电枢(电);逆变器(电);电线接线器(电);热离子灯和管;灯光调节器(电);导管(电);闸盒(电);整流器.;接线盒(电);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配电箱(电);电线连接物;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涌保护器;遥控仪器;家用遥控器;断路器;减压器(电源);整流器;电开关;变压器;电动调节设备;集电器;接线柱(电);变压器(电);电缆接头套;电热调节器;电源插座盖;电子温度控制装置;电视接收器遥控器;热水器遥控器;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器设备”商品相近,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调节的燃料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于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动定时开关;控制板(电);配电盘;电器接插杆;继电器(电的);电枢(电);逆变器(电);电线接线器(电);热离子灯和管;灯光调节器(电);导管(电);闸盒(电);整流器.;接线盒(电);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配电箱(电);电线连接物;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涌保护器;遥控仪器;家用遥控器;断路器;减压器(电源);整流器;电开关;变压器;电动调节设备;集电器;接线柱(电);变压器(电);电缆接头套;电热调节器;电源插座盖;电子温度控制装置;电视接收器遥控器;热水器遥控器;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器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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