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588284号“星果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48:4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08号
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280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651354号“星冰乐”商标、第1647360号“星冰乐”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名下囤积注册大量的商标,并无实际使用的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知名度等,原异议人“星巴克”“星冰乐”等商标的使用、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
2、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
3、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
4、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星果乐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354号、第1647360号“星冰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液体和粉状饮料混合配料;饮料用有味糖浆;有味及无味瓶装饮用水;汽水;矿泉水;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液体和粉状饮料混合配料;饮料用有味糖浆”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88284号“星果乐及图”商标在“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基于企业发展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意见与其异议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本案原异议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32类液体和粉状饮料混合配料、加在饮料冲剂用的糖浆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星果樂”构成,与引证商标首尾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液体和粉状饮料混合配料、加在饮料冲剂用的糖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星果乐 商标 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