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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2844号“生科云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5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45号
申请人:苏州生科云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2844号“生科云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1867号“生科”商标、第10597245号“笙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经营所需而作的注册申请,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简介;“生科云选”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生物芯片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生物芯片传感器”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生物芯片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生科云选 商标 苏州生科云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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