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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184号“PHASEGU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51:49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184号“PHASEGU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36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3184号“PHASE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haseGuide”是申请人使用在全息光场相关软件及硬件上的商标,并非固有词汇或通用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具备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此前已在英国、欧盟等获得注册,且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已注册国际注册第1050125号“PHASEGUIDE”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英语词典中“PHASEGUIDE”检索结果;申请商标在欧盟及英国已获得注册的公告;G1050125号“PHASEGUIDE”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HASEGUIDE”可拆分为“PHASE”和“GUIDE”,“PHASE”可译为“阶段;时期”,“GUIDE”可译为“指南;指引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