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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499738号“林小宅北极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52: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31号
申请人:费尼克斯户外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贝贝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41499738号“林小宅北极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71793号“北极狐”商标、第875118号“FJALL RAVEN及图”商标、第9745911号“FJALLRAVEN KANK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取得了极高知名度,应当被认定为背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侵犯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18类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56件商标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作品,其余商标也多为抄袭其他知名双肩包品牌的产物。被申请人抄袭的多件商标已被驳回。被申请人申请诸多商标不是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而是具有囤积商标的明显恶意。被申请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光盘形式):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3、申请人天猫、京东旗舰店及商品信息;4、申请人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资料;5、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商标列表、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商标信息及权利人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8日在第18类帆布背包;书包;背包;手提包;运动包;皮包;单肩包;邮差包;包;手拿包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带小包的皮带(非服饰用);配备在背包上的腰带或带子;帆布背包(登山或旅行用);背包;伞;手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11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40余件与申请人“FJALLRAVEN KANKEN及图”商标近似的“FDX FIANVRN KDNENH及图”、“FJAEVARLLN KAENKN及图”等系列商标,与他人知名背包品牌“anello”近似的“aucllo”、“aucllo及图”、“anello maneucllo”、“aucllo anello”、“anello mucllo”等系列商标,与他人背包品牌“Doughnut”近似的“Doughnut Mcngbcnt”、“DOUGHNUT PACK YOURDREAM”、“Dongbcnt Doughnut”、“DONGBCNT及图”等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林小宅北极狐”与引证商标二“FJALL RAVEN及图”、引证商标三“FJALLRAVEN KANKE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就其使用引证商标二、三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二、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110余件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其中不乏有40余件与申请人“FJALLRAVEN KANKEN及图”商标近似的“FDX FIANVRN KDNENH及图”、“FJAEVARLLN KAENKN及图”等系列商标,与他人知名背包品牌“anello”近似的“aucllo”、“aucllo及图”、“anello maneucllo”、“aucllo anello”、“anello mucllo”等系列商标,与他人背包品牌“Doughnut”近似的“Doughnut Mcngbcnt”、“DOUGHNUT PACK YOURDREAM”、“Dongbcnt Doughnut”、“DONGBCNT及图”等系列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林小宅北极狐 商标 费尼克斯户外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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