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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7546号“基因工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5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66号
申请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7546号“基因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