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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18419号“霸王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59: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庆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喆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18419号“霸王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94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河北明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持股80%,一直从事农业行业相关产品研发、推广、销售。河北明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农业机械、农具、化肥、农药、农产品、饲料等商品。2016、2019、2022连续三次被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评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上的注册,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一直在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原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
2、销售单;
3、门店图片、产品图片;
4、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5、微信转账信息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6、种子品牌合作繁育加工合同、委托代加工协议;
7、包装采购单、包装委托制作合同、印刷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页面信息截图、收款收据;
8、车体广告制作合同、收据;
9、宣传图片;
10、微信朋友圈截图;
11、手写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4月6日通过第183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农作物种子;饲料;宠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 商品上。2022年02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1类“加工木材;谷(谷类);新鲜水果” 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河北明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11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5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证据6缺乏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7仅能证明河北明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订制了标签、包装袋、挂历、短袖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8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9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和复审商品;证据10为电子自制证据,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1类“加工木材;谷(谷类);新鲜水果” 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