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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91548号“魔快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0: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42号
申请人:快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施经彩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1491548号“魔快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187643号“快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7223号“快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7224号“FAST 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86632号“FAST 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873293号“快鱼 FF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企业名称等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相关案件行政判决;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4、申请人店铺信息;5、“快鱼”所获荣誉;6、购销合同及发票;7、相关公益活动;8、纪念品照片及定制合同发票;9、服务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白鳞鱼”百度百科词条。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企业名称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魔快鱼”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构成外文“FAST FISH”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上衣;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魔快鱼”与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文字识别部分“快鱼”,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和企业名称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或企业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或企业名称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企业名称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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