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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93829号“Me 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2:54关于第59093829号“Me Na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4225号重审第0000004545号
申请人: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4225号《关于第59093829号“Me 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8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即第56318718号商标)仅“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这一指定使用商品被初步审定公告,其余指定使用商品经复审均已被驳回。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家具用非金属附件”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在家具、软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现核准注册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Me Nature及图 商标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