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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88593号“美悦汇美容养生会所MEI YUE HUI BEAUTY AND HEALTH CLU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2:34关于第38788593号“美悦汇美容养生会所MEI YUE HUI
BEAUTY AND HEALTH CLU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02号
申请人:浙江达意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曾霞平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38788593号“美悦汇美容养生会所MEI YUE HUI BEAUTY AND HEALTH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074262号“肌妍美悦荟”商标、第36078703号“轻龄美悦荟”商标、第36074230号“臻品美悦荟”商标、第36084841号“严选美悦荟”商标、第36088370号“诚品美悦荟”商标、第36088390号“匠心美悦荟”商标、第36088393号“臻美美悦荟”商标、第36093639号“初选美悦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41886896号“美悦荟美”商标、第65740819号“美悦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且拥有共同经营地域,其注册争议商标属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关联企业证明文件及美悦荟品牌介绍;
2、品牌加盟合同、商户入驻协议;
3、各地加盟店的资质证明文件及门店照片;
4、宣传推广使用证据;
5、相关推广合同以及展览会协议;
6、网络平台宣传推广证据;
7、所获荣誉;
8、其他使用证据;
9、申请人美悦荟品牌在武汉地区的宣传推广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护理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康复中心;美容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三、十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亦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3、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引证了第25800733号“美悦荟”商标、第 25791861号“美悦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护理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康复中心;美容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中文“美悦汇美容养生会所”、外文“MEI YUE HUI BEAUTY AND HEALTH CLUB”及图形构成,其中文“美悦汇美容养生会所”中“美容养生会所”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文字“美悦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该条款系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美悦汇美容养生会所MEI YUE HUI BEAUTY AND HEALTH CLUB及图 商标 浙江达意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