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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69511号“小耐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3: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836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修服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6269511号“小耐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小熊”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同时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客观上必将削弱申请人“小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淡化“小熊”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给驰名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应予无效宣告。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及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2、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
3、2019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
4、争议商标基本信息;
5、被申请人、佛山市开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被申请人申请带有“小熊”文字商标情况、佛山市开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小耐熊”与引证商标“小熊”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电热壶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小耐熊 商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