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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76635号“榣海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3: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23号
申请人: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崔正侠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5976635号“榣海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75383号“瑶海”商标、第7047983号“瑶海 YA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2、“皖宝”确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判决;
3、财务报表;
4、“瑶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5、所获荣誉;
6、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沙发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沙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榣海之家 商标 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