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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82741号“伊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13号
申请人:四川伊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东升建筑材料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4382741号“伊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及宣传,“伊恋”品牌已在家居行业获得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26320118 号“伊恋全屋”商标、第27036444号“E'LIAN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为达到自身恶意攀附之目的,在与申请人在先“伊恋”品牌主营产品及服务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抄袭、抢注商标,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通过抄袭他人在先商标进行牟利的行为,亦将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破坏,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八)项规定之情形。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争,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检测报告;2、产品订购合同;3、销售发票;4、广告合同;5、申请人企业参展照片;6、广告发票;7、荣誉证书;8、领导视察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拼花木地板;木制地板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民法典》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伊恋家”与引证商标二文字“E'LIAN HOME”在整体外观上差别较远,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伊恋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伊恋全屋”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伊恋家 商标 四川伊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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