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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811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28:27关于第654811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52号
申请人:谢孟儒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1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313号“CALVIN KLEIN”商标、第4105607号“CK”商标、第29583962号“CK”商标、第5667358号“CK CALVIN KLEIN”商标、第4102208号“CK”商标、第1256656号“CK”商标、第47601847号“CHARM KAP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连衣裤工作服、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CKCK”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CALVIN KLEIN 商标 谢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