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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16187号“象牙山 IVORY H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1:39关于第47016187号“象牙山 IVORY H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75号
申请人:浙江艺诺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16187号“象牙山 IVORY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068号“象牙山”商标、第6641771号“象牙山”商标、第12820298号“象牙山”商标、第39124444号“象牙山”商标、第43600863号“象牙山”商标、第45696300号“象牙山”商标、第45696318号“象牙山集市”商标、第46259424号“象牙山冰泉 XYSTYLE WATER及图”商标、第46270944号“象牙山冰泉 XYSTYLE WATER及图”商标、第46281105号“象牙山 XYSTYLE WATER NATURAL SODA及图”商标、第7007634号“象牙山泉”商标、第45670212号“象牙山优品”商标、第45689662号“象牙山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8203092号“象牙山 IVORY HILL”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8203092号“象牙山 IVORY HILL”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十二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七现均在“方便米饭;面条;冰淇淋;食盐;醋;调味品;泡打粉;家用嫩肉剂”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至十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三现在“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食盐;醋;调味品;泡打粉;家用嫩肉剂”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至十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至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象牙山 IVORY HILL 商标 浙江艺诺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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