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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36531号“PINGXINGG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1:47关于第45136531号“PINGXINGGU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39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平行果服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45136531号“PINGXINGG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048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704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63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056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G868666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G1390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59362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784185号“APPLE MU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259494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67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26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7809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7810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8417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计算机及相关领域产品上使用多年,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十至十四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申请人是“苹果图形”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4、申请人对“APPLE”和“苹果”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5、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宣誓书》;
3、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5、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恶意,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肖京华于2020年4月2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同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21年5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九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至十四已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十四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图形造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六枚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相比较,整体均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3、争议商标的标志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苹果图形”相比较,二者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4、商标与商号在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不同,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PINGXINGGUO及图”与申请人主张的“APPLE”和“苹果”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亦不能成立。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PINGXINGGUO及图 商标 苹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