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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91410号“抱金坛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1: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76号
申请人:亳州福佳泉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余德民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9日对第29091410号“抱金坛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金抱坛”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302156号“金抱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带有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超出其实际经营需要注册大量商标,且部分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2018年2月2日早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2018年8月20日,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抱金坛喜”与引证商标“金抱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抱金坛喜 商标 亳州福佳泉水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