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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7949号“HP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30号
申请人:西港燃料系统加拿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7949号“HP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0520号“HP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03648号“HP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在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多年,未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体、气体和液化气体燃料泵;调压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成套出售的泵开关;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注册等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HPDI 商标 西港燃料系统加拿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