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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7640号“喝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3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52号
申请人:厦门喝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7640号“喝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90058号“喝茶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服务属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引证商标地址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喝茶”,系日常用语,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喝茶 商标 厦门喝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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