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676578号“Meng·手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7: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63号
申请人:深圳众仁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6578号“Meng·手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4423号“萌果源 MENG及图”商标、第17602584号“美茵乐 meng及图”商标、第35156538号图形商标、第55470069号“檬火锅 MENG及图”商标、第37649041号“蒙斯莫吉托 MENG'S MOJITO Meng`s及图”商标、第21280739号“萌梦绘 M&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在消费者和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手作”显著性较弱,“Meng”为其显著认读部分,该部分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中,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市场营销、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权利人法律主体资格的注销并不等同于商标专用权的丧失,不能当然视为商标不会混淆误认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使用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Meng·手作 商标 深圳众仁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