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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35191号“好太太Goodwif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51:18关于第18035191号“好太太Goodwif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010号
申请人: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35191号“好太太Goodwife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494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太太”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厨卫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860529号“太太”商标、第1442572号“太太taitai及图”商标、第4220662号“太太”商标、第4537334号“太太taitai及图”商标、第7119143号“太太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系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反复大量恶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沈路曾为商标代理机构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三星卫厨(宁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为申请人股东兼企业高管。申请人、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三星卫厨(宁波)公司为关联公司,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原异议人相关介绍及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合同及宣传图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参展情况;经销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商标注册情况;在先案例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衍生注册。原异议人所述其他主体或个人的行为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商标经实际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广告宣传情况;在先案例及法院判决;专卖店图片;部分销售发票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饮用水过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饮用水过滤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关于原异议人中山市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异议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人商标经实际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经审查在“浴霸、抽水马桶、淋浴器”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原异议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饮用水过滤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灯;日光灯管”商品上准予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灯;日光灯管”商品并非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的复审商品。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小型取暖器、煤气灶、饮水机、电炊具、燃气灶”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饮用水过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申请人并非《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原异议人所述其他主体与本案申请人亦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饮用水过滤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好太太Goodwife及图 商标 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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