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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28519号“LIO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54: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6106号重审第0000004581号
申请人:申屠瑞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阿•美纳里尼亚太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6106号《关于第15928519号“LIO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3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中引证的第7465334号“LIP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因此,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不再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