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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41041号“凯斐麦香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0: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332号
申请人: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成宝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2341041号“凯斐麦香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910962号“麦香园 MAC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请求认定申请人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麦香园”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行业,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四、争议商标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商标使用授权书》;2、被授权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鉴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故其非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咖啡、茶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充分举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及证据佐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凯斐麦香园 商标 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