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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247661号“K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3: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开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凹凸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47661号“K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61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合肥开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合肥开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第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以下称复审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拼多多网页截图资料;2、产品图片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网页截图,在未经公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人信息、形成时间等相关信息,亦无对应发票、物流信息、订单评价等证据进行佐证。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经公证的拼多多网页截图资料;相关判决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梦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0月20日转让予安徽富申商用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后又于2021年12月20日转让予申请人。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拼多多网页截图,其中订单信息未体现形成主体;网页截图或未体现形成主体,或体现的形成主体为逸居June Lee,并非申请人。证据2为产品图片资料,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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