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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75615号“大蓝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3: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48号
申请人:江苏淮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学佳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7075615号“大蓝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大蓝图”意为“宏伟的规划”,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规模及内容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与韩国真人秀节目《大蓝图3》名称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标识争议商标的服务内容、来源等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蓝图”词语概念、《大蓝图3》韩国真人秀节目介绍的网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该条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大蓝图 商标 江苏淮海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