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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6347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7:27关于第2976347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59号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29763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著名画家毕加索的名画《梦》的主体部分,不宜为一家独占,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的第58571505号图形商标亦是对《梦》做了线条变化后的申请,但却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予以驳回。此外,被申请人已授权国内厂商使用争议商标,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完整的《梦》作为装饰图案,其商标和装潢一起使用完全会误导公众以为其商标和产品与毕加索和毕加索名画直接有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梦》画作的图片;
2、申请人第58571505号图形商标的资料和驳回通知书;
3、产品售卖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企业LOGO ,享有著作权,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任何主观恶意,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毕加索”是西班牙著名画家,申请人与其并无任何关联,却注册多个“毕加索”商标,甚至还将其他知名画家的名字作为商标注册,均并未实际使用,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与毕加索和毕加索作品无任何关联,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不具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的灵感来源于《梦》,但却与《梦》存在明显区别,且其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版权登记资料;
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3、第6681888号图形商标的有关判决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另被申请人虽然取得版权登记,但不能认知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争议商标与第1955342号“Pimio及图”商标、第11355832号“Pim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恶意注册多件商标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申请人与画家毕加索的部分继承人订立有合约,曾经取得部分著名作品的使用许可,经过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利用相同的企业名称意图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曾与申请人合作,被申请人利用合作关系欺骗消费者和合作厂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
2、相关行政裁决书;
3、申请人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毕加索PICASSO”品牌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证据;
4、申请人上海办公楼的牌匾照片、宣传册、杂志宣传资料等;
5、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总代理协议、公证书、完税证明;
6、申请人在中国商场开始的店铺合约资料、店铺图片;
7、荣誉资料及公证资料;
8、参展资料;
9、其他商标注册资料;
10、被申请人公司登记资料及公证书;
11、申请人前述的品牌运营委任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
被申请人的再质证意见为:申请人是抢注他人商标获取巨额暴利的伪企业,并无任何官方授权;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合作但遭受了欺骗,被申请人误认为其获得了毕加索共有联合体的官方授权,申请人在中国范围注册的商标为恶意抢注;被申请人获得了毕加索小儿子给被申请人总公司出具的授权,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合作关系,申请人恶意对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使用的商标与毕加索的签名高度近似,其恶意剽窃他人商标;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曾被工商处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涉嫌自产自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大量囤积他人具有在先权利和姓名权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毕卡索共有联合体的声明、毕加索小儿子的授权书、申请人相关公司被工商处罚的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于2022年7月向我局提交了补充材料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著名画家毕加索的名画《梦》的主体部分,其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及相关行政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青岛华人订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在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1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由此可知,本案申请人可以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图形组成,虽然该图形与毕加索的油画作品《梦》的主体部分基本相同,但该图形本身并不属于上述所指情形,并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于2022年7月提交的补充理由超过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的补充证据材料期限,且申请人并未主张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在期满后提交;同时,依据《商标法事实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质证中提出的新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审理,申请人可另案主张。
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囤积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申请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Pimio及图 商标 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