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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24050号“泽田本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12: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07号
申请人:上海泽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34424050号“泽田本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4401386号“泽田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创设的“泽田本家”品牌经过申请人的经营及推广,该品牌在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3、申请人的“泽田本家”品牌直营店(杭州首店)与被申请人地址临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同地区同行业的餐饮公司,在明知申请人“泽田本家”品牌情况下仍注册了多件“泽田本家”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目的。
4、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
2、“泽田本家”在大众点评的销售情况;
3、“泽田本家”品牌资料;
4、各门店信息;
5、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微博宣传信息;
6、获奖信息;
7、“泽田本家”品牌宣传资料;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抢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2019年4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2019年7月7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2019年4月13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2019年7月14日核准注册。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中的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大众点评截图、品牌资料、门店信息、公众号信息等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广州泽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已开设了泽田本家·铜锣烧专门店(天河南一路店)经营铜锣烧商品,后又于深圳开设分店,并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推广。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16、29、30、32、35、42、43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包括3件“阿信厚土司”、13件“芝芝舒芙蕾”、“COCOWEST”、“本真”、4件“泽田本家”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较高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铜锣烧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泽田本家”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铜锣烧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泽田本家”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泽田本家”商标已在铜锣烧商品及餐厅服务上在先使用,被申请人在不同商品与服务类别上注册了与之完全相同的4件“泽田本家”商标 ,难谓正当;加之,被申请人先后在第16、29、30、32、35、42、43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有关其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恶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泽田本家 商标 上海泽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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