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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34830号“LANCER DREA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13:53关于第40034830号“LANCER DREA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37号
申请人:美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美国席梦思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0034830号“LANCER 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50355号“SIMMONS及图”商标、第12700789号“席梦思 SIMMONS及图”商标、第4678507号“SIMMONS BETTER SLEEP THROUGH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3、在先案件裁定书;4、申请人及品牌简介;5、相关媒体宣传报道;6、网络销售页面截图;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所获荣誉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正当理由,没有抄袭或模仿申请人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侵犯,也不存在抄袭或抢注的恶意。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善意及通过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专卖店列表、商标使用图片;2、参展证据;3、所获荣誉证据;4、行政裁定书、裁决书、驳回复审决定书;5、《知识产权法教程》节选;6、微博截图;7、广告宣传文章;8、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9、声明启事。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应不予采信。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BEAUTYREST”品牌简介等(未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电视机架;家具;床垫;床;沙发;衣柜;茶几;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软垫;枕头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带盖的篮、长沙发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ackcare”、“beautyrest”、“兰瑟美梦席梦思”、“席梦思”、“席梦思Rest Dreamer”、“席梦思·兰瑟美梦 LC-DREAM”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视觉效果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条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ackcare”、“beautyrest”、“兰瑟美梦席梦思”、“席梦思”、“席梦思Rest Dreamer”、“席梦思·兰瑟美梦 LC-DREAM”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亦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LANCER DREAM及图 商标 美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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