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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28804号“Red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14号重审第0000004578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85414号《关于第37428804号“Red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9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第35855938号“RED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Redmi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