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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57124号“宠小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84号
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源市鸿润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49557124号“宠小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55972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34872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35941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64588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62772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73157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34944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860659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137282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964982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962925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965055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概况及“小样”品牌介绍;2、“小样”商标注册证;3、人物介绍及扮演者信息;4、商标设计说明;5、合同、发票及宣传照证据;6、专项审计报告、完税证明;7、广告投放合同及页面展示;8、参加展会记录;9、相关证明文件、网站报道;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1、行业分析报告;12、参加公益活动记录等;13、获奖情况;14、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决定书、裁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果酱;冷冻水果;酸奶;奶饮料(以奶为主);奶昔;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宣告无效,现处于诉讼中。引证商标十二已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其他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另,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均已初步审定,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故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在先商标权利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宠小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十一、十三的文字“小样”,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十一、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十一、十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任何在先权利,也无具体的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十一、十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宠小样 商标 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