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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66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5:22关于第611166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74号
申请人:拉莉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6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24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详见第184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