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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629196号“iF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56号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9196号“iF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国智能语音与人工智能产业的科技上市公司。“IFLY”是申请人驰名商标的重要显著部分。“IFLY”是申请人独特的艺术设计作品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2080号“IFLY”商标、第21639485号“IFLY及图”商标、第21639485A号“IFLY及图”商标、第16055094号“我飞网”商标、第26107179号“IFLY”商标、第17835818号“爱飞俱乐部 IFLY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人“逸翔国际(英国)有限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因此在4102-4105类似群可以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0773号“IFLY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被驳回而无效,已经不构成在先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六已被撤销而无效,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iFLY”与引证商标一“IFLY”、引证商标三“IFLY及图”、引证商标五“IFLY”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共存协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iFLY 商标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