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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60759号“ALI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8: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586号
申请人:余姚市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金色彩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6360759号“ALI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410150号“ALY HOME”商标、第45981824号“ALY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域、相同行业,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的“ALY HOME”商标,对引证商标具有抄袭、模仿的主观恶意。申请人一直在“窗帘杆”等领域打造“ALY HOME”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宣传证据;
3、产品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网状窗帘”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无纺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未注册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已经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商标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理由中还提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ALIHOME 商标 余姚市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