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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78552号“帝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8: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25号
申请人: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浦瑞斯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对第48678552号“帝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家居产品市场的龙头企业,其“帝王”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02943、4753042号“帝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且双方商标核定商品均属常见的家居生活用品,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12]254号《关于认定“帝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相关商标的维权资料、在先判例;
3、关于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材料(如产品包装、媒体报道、参展资料、获奖情况、宣传视频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细沙;建筑石料;石膏板;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砖;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沥青毡;建筑用塑料板”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申请人证据虽可体现“帝王”商标在“坐便器”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未能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相关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充分举证,加之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主要使用的坐便器等商品之间关联性不强,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因《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或(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帝全 商标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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