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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24555号“艺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49: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0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密市艺萌美术学校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泓溥
申请人因第7724555号“艺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77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11月03日至2021年11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 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办学许可证;
2、学校场地租赁合同;
3、2019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4、申请人荣誉、捐赠证明;
5、申请人室内外场所照片;
6、学生背包及定制服装;
7、宣传材料、网络宣传页面;
8、申请人在抖音、微信公众号、美篇发布的视频、推广文章;
9、学费票据及学费代金券;
10、小麦助教系统合同及办公设备采购票据;
11、学生考勤记录表;
12、暑期体验活动合同及票据;
13、申请人学生部分荣誉证书。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03日至2021年11月02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办学许可证显示其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内容为美术;其余证据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租赁教育培训场所,在线下通过户外招牌、门店、书包、学员服装等多处标明“艺萌美术教育”的方式宣传复审商标,在线上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美篇发布的视频和文章的方式推广课程及活动,并组织学员暑期活动、参加美术类比赛等。考虑到申请人实际经营的“教育、组织活动”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类似,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服务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于“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