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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6524号“植意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49: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51号
申请人:广州棕树枝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6524号“植意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50962号“植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26337号“植薏ZHIYI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首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小红书官号截图、有赞店截图、产品包装图系列1和2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植意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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