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7641463号“NORTHGLA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0:05关于第17641463号“NORTHGLAS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澳斯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41463号“NORTHGLA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7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质件):
1、报关单、放行书、发票、装箱单及翻译文件;
2、货物装车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3、与阿里巴巴国际站签订的协议、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展会协议及照片;
6、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6仅显示了中空玻璃、钢化玻璃等商品,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证据3仅能证明申请人向阿里巴巴国际站购买了出口通等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外提供了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NORTHGLASS 商标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