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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80625号“口袋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71号
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0625号“口袋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urcotton全棉时代”是申请人传承稳健医疗集团在医用棉制品行业30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以全棉水刺无纺布和高品质纱布为核心原材料,坚持制造优质生活产品的品牌。“Purcotton全棉时代”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服装、纯棉日用品领域上凝聚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并且商标整体是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作为“Purcotton全棉时代”的旗下众多商标之一,相关公众也必定会将两者相互关联,因此申请商标可以继承“Purcotton全棉时代”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概况、注册申请商标列表清单、境外商标证书扫描件、专利清单、产品实物图、线上销售平台及线下实体店、实体店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销售凭证、广告合同、赞助合同、活动照片、明星代言、微博、微信公众号截图、地铁投放广告照片、营销推广合同、发票及数据统计、媒体报道、公众评价、荣誉奖项、检验报告、抗击疫情信息、天猫、京东旗舰店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口袋棉”,使用在指定的纺织织物、布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口袋棉 商标 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