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第6325337号“F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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