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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18895号“广箭卫浴GDRCVV”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2:42关于第50818895号“广箭卫浴GDRCVV”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78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品箭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010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箭牌”、“ARROW”系列商标为原异议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41936425号“ARROW 箭牌”商标、第44622325号“ARROW 箭牌”商标、第44636619号“ARROW”商标、第25724644号“ARROW 箭牌”商标、第9033566号“ARROW 箭牌”商标、第13145011号“WOODEN ARROW”商标、第42393716号“ARROWLYJ”商标、第4126232号“ARROW”商标、第20879360号“ARROW”商标、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商品项目相同或类似,其注册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十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若注册成功,不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且会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同时削弱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的密切联系,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的企业执照地址、核心工厂基地以及主要经营办公地址十分邻近,同时,基于原异议人“箭牌”品牌在当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被异议人对此不可能不知晓,但其仍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四、引证商标经过原异议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原异议人之间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原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且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五、原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然损害原异议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ARROW”驰名商标认定记录;2、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3、箭牌ARROW所获荣誉;4、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关新闻报道;5、原异议人销售发票、经销商门店照片;6、原异议人广告宣传合同与发票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7、法院在先相关判例;8、《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性为专项行动方案》;9、在先决定、裁定;10、有关潮州登塘镇主体恶意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统计(部分);11、潮州地区陈姓主体注册的商标统计(部分);12、“潮州华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情况(部分)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广箭卫浴 GDRCV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成套杯、碗、碟;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936425号“ARROW 箭牌”和初步审定并公告第44622325号“箭牌 ARROW”、第44636619号“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肥皂分配器;洗衣用晾衣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对应中文“箭”,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的中文商标“箭牌”与“ARROW”商标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箭牌”与“ARROW”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关联密切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18895号“广箭卫浴 GDRCVV”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41936425号“ARROW 箭牌”和初步审定并公告第44622325号“箭牌ARROW”、第44636619号“ARROW”等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可区分,且外观差异较大,并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驰名商标保护根据按需认定原则,虽然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所称引证商标十一存在本质的区别,并非是对“ARROW”商标的复制、翻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亦不会损害侵犯原异议人的商标权益。综上,申请人认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对知名商标进行的可以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而且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会给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有必要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保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箭”牌和驰名的“ARROW”商标及其群里人的合法权益。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2、箭牌新闻报道;3、国图检索;4、“箭牌”中国品牌影响力指数C-BPI品牌排行榜;5、“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文件;6、驰名商标保护记录;7、原异议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8、原异议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9、原异议人“ARROW”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10、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清单;11、关于第27300629、27288353号“广箭卫浴GDRC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宣告无效公告;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永水”商标注册申请清单;13、在先不予注册的决定;14、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15、其他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成套杯、碗、碟;餐具(刀、叉、匙除外);家庭用陶瓷制品;洒水设备;纸巾盒;肥皂碟;盥洗室器具;卫生纸分配器;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由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1类“肥皂分配器;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陶瓷装饰品;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塑像;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
3、引证商标八、九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0类“床架(木制);餐具柜;桌子;家具;床;茶几”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4、引证商标十、十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座便器;澡盆;洗澡盆” 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商标及“箭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悉知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异议人在宣传使用中亦多将“ARROW”商标及中文“箭牌”商标共同使用,两者之间已形成了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广箭卫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肥皂碟;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厨房用具;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卫生纸分配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茶几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原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九、十、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九、十、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做了规定,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在原异议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广箭卫浴GDRCVV 商标 深圳市金品箭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