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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76774号“U-Q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5: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19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思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对第50076774号“U-Q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853913号“Q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是一家上市陶瓷企业,名下“蒙娜丽莎”、“QD”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QD”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形成了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媒体报道;申请人及蒙娜丽莎部分荣誉;申请人2015-2017年纳税证明;申请人上市证明;“QD”部分销售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QD”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作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经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被申请人所获资质、奖项;部分新闻媒体报道;宣传材料;相关商标档案及裁决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14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U-QD”与引证商标“Q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U-QD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