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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156356号“易成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945号
申请人:陈业强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李国强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5156356号“易成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汉字“易成功”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达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争议商标与我国烈士姓名相同,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7日经核准在第37类电缆铺设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2、经查询中华英烈网显示易成功为江西省人,于1903年出生,于1932年牺牲,是我国烈士姓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易成功”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江西省人,于1932年牺牲。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李婧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