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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7404号“蚂蚁运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42号
申请人:北京芃顺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7404号“蚂蚁运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7313A号“蚂蚁泊车”商标、第20310541号“蚂蚁洗车”商标、第38082779号“蚂蚁运动”商标、第66136558号“蚂蚁”商标、第65423302号“MG 蚂蚁精机及图”商标、第65248597号“蚂蚁秒杀”商标、第63884871号“蚂蚁城际通”商标、第29731315号“蚂蚁补贴 ANT SUBSIDY及图”商标、第33585586号“蚂蚁金融科技 ANT FINANCI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37195680号“蚂蚁探险”商标、第23020488号“蚂蚁金融”商标、第23020043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9085996号“蚂蚁车险”商标、第61918604号“蚂蚁公益”商标、第58248988号“蚂蚁在校”商标、第58248178号“蚂蚁云校ANTS CLOUD SCHOOL及图”商标、第11208526号“大蚂蚁”商标、第12844809号图形商标、第43911312A号“蚂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4、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十四、十五、十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互联网商标注册证;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六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幻灯片(照相)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九至十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九至十七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蚂蚁”,该词与引证商标十九“蚂蚁”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由纯图形构成的引证商标十八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九至十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九至十九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著作权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蚂蚁运车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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