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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83943号“BANVAN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6: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76号
申请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华道众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5日对第45083943号“BANVAN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1858号“BANANA”商标、第17735082号“BANAN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和抄袭。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深圳市,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在此情形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蕉内”、“BANANAIN”在中国的注册情况;
2、搜狐网站上“决策狗”账号发布的关于申请人销售情况的文章;
3、申请人天猫店内单品的销售情况;
4、申请人微博首页;
5、京东网站上关于申请人产品的评价页面、搜索申请人产品的结果;
6、潮流时尚杂志网站对蕉内男士内裤的推荐报道;
7、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产品包装、吊牌、周边产品;
8、申请人与“张家港嘉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包含引证商标的产品包装合同及发票;
9、百度搜索关于李佳琪蕉内直播带货的讨论网页;
10、关于“蕉内”、“BANANAIN”品牌知名度的报道;
11、申请人“蕉内 BANANAIN”商标被抢注的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睡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审理。
三、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BANVANIN 商标 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