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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25299号“布特箭BUTEJ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6:38关于第8425299号“布特箭BUTEJ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50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利明登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8425299号“布特箭BUTE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及受保护相关案件裁决;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等相关资料;申请人维权案例;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相关恶意证明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潮安县利明登陶瓷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洗澡盆;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热汽沐浴设备;马桶座圈;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水冲洗设备”商品上,2021年7月13日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潮州市潮安区利明登陶瓷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6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等商品上,2004年9月7日核准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2017年1月6日核准转让予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2018年5月27日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13日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确认,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布特箭BUTEJIAN”包含“箭”字,引证商标为英文“ARROW”,“ARROW”常用的中文含义为“箭”,争议商标整体含义与引证商标无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洗澡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知名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加之,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原注册人为同行业,且同处于广东省,其对引证商标知名度理应知晓,但仍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弱化,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构成要素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前述条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本案已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布特箭BUTEJIAN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