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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7546号“东北门家老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6: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573号
申请人:门立军 委托代理人:中宇天信(沈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门立辉
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对第61877546号“东北门家老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第26383590号“门家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也有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充分知悉申请人的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3、申请人的加盟店信息;4、户口本照片;5、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菜品对比;7、争议商标使用的实景图片。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43类“饭店;酒店住宿服务;备办宴席;餐厅;动物寄养;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酒店住宿服务;备办宴席;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在服务内容、场所、对象等方面应相同或相似,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在其上述核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并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流动饮食供应;酒店住宿服务;备办宴席;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