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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75390号“欧阳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7: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383号
申请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天下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2775390号“欧阳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9189号“欧阳修OUYANG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 “欧阳修”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在2021-2022年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报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复印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目的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服务上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申请人所述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因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欧阳修 商标 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