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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7920号“圣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8: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01号
申请人:四川圣曜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7920号“圣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第14988458号“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普通金属合金、铁路金属材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丝、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框、金属门框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铝、金属板条、普通金属合金、铝锭、铝合金、铝合金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金属板条、普通金属合金、铝锭、铝合金、铝合金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圣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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